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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变更的通知(黑人保函[2009]365号)

发布时间:2016-11-15被阅览数:1064来源:离退休处



发布时间: 2015/3/13  8:20:39 被阅览数: 642 次 来源:劳资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方便各省直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就医和药店购药,简化报销流程,现就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变更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称异地居住人员是指经省医保局审批确认的长期在外居住的人员(不含离休、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二、改变以往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通过报销医药费方式结算的办法,而由省医保局按季将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通过汇入个人结算帐户方式直接发放给个人,发放时间为每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2009年以前异地居住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沉淀资金于变更方式后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就医、药店购药、住院个人自付部分所垫付的资金不再定期冲减个人帐户,即不需要到省医保局核销。  

    三、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异地居住人员中享受公务员补助人员门诊就医一年内累计超 1200  元的医疗费(没有超过1200元,无需申报),由原一年报销一次改为每季度报销一次。

     为方便异地人员结算,减轻参保单位工作压力,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和享受门诊公务员补助的医疗费也统一改为直接汇入个人结算帐户方式报销。

     四、异地居住人员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办法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异地居住人员应事先在安置地就近任何商业银行网点 (除邮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2009  年11月底前,将本人开设个人结算帐户资料,具体包括个人开户存折首页(带帐号、户名和银行签章)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所在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根据个人邮寄资料填报《异地居住人员开设个人结算帐户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2009 年12 月15  日前将该表(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及个人结算帐户存折首页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到省医保局基金管理处。

    参保单位可到sybjjjglc@163.com   邮箱申下载《异地居住人员开设个人结算帐户情况汇总表》表样,邮箱密码:123456789

    (二)异地居住人员在开户时,必须告诉开户银行开立个人 结算帐户(卡、折一体的),不能只开立存折。

     (三)参保单位在填报《异地居住人员开设个人结算帐户情况汇总表》时,个人开户银行名称、姓名、帐号信息录入必须准确完整。

     (四)为确保省医保局能够安全准确地将异地人员医药费报销款和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到参保人员个人结算帐户中,异地居住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自己开立的存折和卡,及时更改初始密码,防止存折和卡丢失导致资金被盗取。异地居住人员存折或卡一旦丢失或作废,必须及时通知所在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上述要求将新开设个人结算帐户信息报送省医保局。  

     由于异地居住人员个人结算帐户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或参保单位未及时将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开户信息变更事宜通知省医保局而造成的划款错误,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分别承担备自责任。  

     (五)参保单位到省医保局为异地居住人员做死亡登记后,其个人帐户剩余资金和医药费报销款将划入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与家属结算,同时异地居住人员开户信息将从省医保局系统注销。  

    (六)如果参保单位新增异地居住人员,单位代办员应按上述要求及时向省医保局基金管理处提供新增人员的个人结算帐户资料。  

    五、长期驻外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管理方式和医药费报销参

照木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I日起执行。

    附件:《异地居住人员开设个人结算帐户情况汇总表》

    省医保局基金管理处 联系人:张援 王欢

                           联系电话:0451-53605994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