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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收集我校银龄教师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4被阅览数:10来源:离退休处

各学院(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师〔202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4〕4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选派银龄教师支持我省民办高校实施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为退休教师搭建“老有所为”平台,全方位推动优秀退休教师参与各级各类教育工作,发挥有益补充、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教育强国建设,离退休工作处将开展我校退休教师援教信息统计工作,完善我校银龄教师平台信息,建立我校银龄教师信息库。具体情况如下:

    1、收集银龄教师信息范围

  本学院(部)已退休,70周岁以下(线上支教支研的银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75周岁)、副高级职称以上在校内外教学岗位继续工作或有意愿支教、支研的教师或干部。

    2、银龄教师岗位基本职责

1)以课程教学、教学指导、课题研究、团队建设指导为主, 短期授课、学术讲座(报告)为辅,可采取传、帮、带的方式,指导受援学校教师做好教学和科研工作。

  (2)长期银龄教师,支援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每学年承担课时量不少于同层级受援学校专任教师平均水平。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需求,灵活开展支持工作。

3)短期和远程支援银龄教师,按照“突出实效、形式多样、 时间灵活、示范引领”的原则,根据受援高校需求,认真做好支教、支研工作。

3、经费保障

1)“教育部(教师函〔2020〕1号)明确了高校银龄教师支 援西部计划补助标准,长期援派教师税前补助标准为,副高级职称教师8万元/年、正高级职称教师10万元/年,按月发放”。黑龙江省民办受援高校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校实际执行。

2)短期援派教师税前补助标准为,副高级职称教师6400元/月、正高级职称教师8000元/月。

3)通过远程教育、同步课堂、远程传帮带方式援教,课时费为100元/课时。

4)到校开展学术讲座、报告等的劳务费、咨询费等参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受援学校提供岗前培训费、派出地往返交通费、差旅费、意外保险费、必要的商业医疗保险费等保障性经费。

4、有关要求

请各学院(部)通知到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干部填写附表,于2024年3月25日下班前完成汇总,将汇总表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068226331@qq.com

联系人:伊倩,联系电话:86402818,18745682775(微信同号)。

 

 退休教师援教信息汇总表(附件).xlsx

                                         离退休工作处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