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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09被阅览数:8987来源:离退休处

校财发〔2014138

  

  

  

  

哈尔滨工业大学

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4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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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2014423日印发

共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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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保证学校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部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哈尔滨市区以外地区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职工因公出差

1、校级领导出差报销由校办主任代为审批。

2、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的,各单位负责人出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3、使用其他经费的,各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使用师资或干部培养经费的,须经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批。

(三)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费用的报销,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报销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财务部门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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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哈尔滨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使用学校预算经费报销的,超支部分自理;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据实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交 通 工 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党委书记、校长、院士及与部级职务相当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等与司局级职务相当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校党委书记、校长、院士及与部级职务相当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乘坐,凭据报销。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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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含出租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凭据报销。因购机票免费接送机场或私家车接送机场而发生的路桥费、停车费随飞机票凭据限报一次。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凭据报销;签转费、退票费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签转、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使用学校预算经费报销的,超支部分自理;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费限额标准:部级不超过800元,司局级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50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标准分地区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特殊地区(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20元。

第十八条“十一”黄金周及“春节”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提交文字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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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同时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标准为80元,不另凭据报销;若不执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使用学校预算经费报销的,超支部分自理;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据实报销(含出租车费)。 “十一”黄金周及“春节”期间不计发市内交通费,如有特殊工作需要,需提交文字说明并经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市内交通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给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与会、学习、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离开哈尔滨市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凭会议通知或相关说明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离开哈尔滨市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凭会议通知或相关说明由学校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三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离开哈尔滨市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校后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回校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确需由学校报销相关费用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借调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校领导批准临时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的人员,借调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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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费用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探亲差旅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车票或轮船三等舱位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往返硬座车票或轮船三等舱位票超过本人工资前两项的30%部分方可报销。需要中途转车且必须住宿的,可报销一天住宿费。

(二)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不得租赁车辆。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四)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凭机票按直线车、船费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五)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第八章研究生、本科生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本科生实习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或长途公共汽车;住宿费按一般人员住宿标准的三分之一控制,其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学校统一组织的本科生参加国家部委级组织的竞赛,参赛地在北京及以远地区,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位、高铁/动车二等座。住宿费按一般人员住宿标准的三分之一控制,其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不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硕士、博士)为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院(系)委托的科研任务,参加导师自选的科研项目研究,指导本科生生产实习,代替指导老师参加学术会议,为完成毕业论文进行调研、收集资料等而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如下:

使用学校预算经费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报销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位或长途公共汽车票据;住宿费按一般人员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一般人员限定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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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经费报销的,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

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参加国家部委级竞赛、学术交流活动的,参赛地在北京及以远地区,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位、高铁/动车二等座。住宿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一般工作人员限定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第九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差旅费审批报销单,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按票据类别规范粘贴到票据粘贴单指定范围内,由出差人、报销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差旅费审批报销单》及《票据粘贴单》在财务处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报销探亲差旅费必须提供职工探亲差旅费审批报销单,其他要求同第三十条,《职工探亲差旅费审批报销单》在财务处网站下载。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出差票据丢失的,对无法取得原票据复印件的火车、轮船、飞机票丢失的,按《丢失票据报销的规定》(校财发【2003510号)执行。对于丢失住宿费票据而无法取得原票据复印件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六条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和监督,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自觉接受内部或外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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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51日起实行,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计财字[2007]159号)及其补充通知(一)、补充规定(二)同时废止。

    附件1: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doc

    附件2: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doc

    附件3:哈尔滨工业大学公务接待报销流程.doc

    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须知.doc

    哈尔滨工业大学差旅费审批报销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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