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15/9/13 17:22:50 被阅览数: 2767 次 来源:劳资 |
|
哈尔滨工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职工医疗待遇水平,本着扩大受助人群、加大补助力度、向患有大病教职工倾斜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哈尔滨工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发〔2009〕407号)进行修订,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职工医疗补助金使用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补助 1.补助条件 50岁以上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校医院或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含检查、治疗、用药),累计超过10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以上部分,对其中的药费予以补助。 2.补助标准 门诊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药费补助标准如下: (1)50岁(含50岁)至59岁:补助比例7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3000元; (2)60岁(含60岁)至69岁:补助比例85%,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4000元; (3)70岁(含70岁)至79岁:补助比例9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6000元; (4)80岁(含80岁)至89岁:补助比例95%,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8000元; (5)90岁以上(含90岁):补助比例10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限额10000元。 3.管理要求 (1)原则上只对校医院门诊发生的药费予以补助。在急诊等突发疾病情况下,可就近就地诊治,但应在就诊72小时内,到校医院医务科进行转诊备案。异地居住等特殊情况,须向校医院医务科提交异地居住情况说明。 (2)发生的医疗费应有病历记载,要求处方与票据内容、时间、金额一致。 4.下列情况不予补助 (1)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治疗患者向省直医疗保险局申报的医疗费; (2)保健用药、保健品、疫苗注射等医疗费; (3)未经校医院同意,或缺少病历记载、与本人所患疾病不符、超量购药的医疗费。 (二)住院医疗费补助 1.补助条件 因病住院治疗,一个年度内(12个月)在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经过省直医疗保险局报销后,对个人自付(含个人账户支付)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进行补助。 2.补助标准 住院补助起付标准为10000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补助标准如下: (1)60岁以下:普通人员补助比例55%,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比例70%; (2)60岁(含60岁)至69岁:普通人员补助比例60%,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比例75%; (3)70岁(含70岁)至79岁:普通人员补助比例65%,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比例80%; (4)80岁以上(含80岁):普通人员补助比例70%,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比例85%; (5)死亡人员补助标准比照上述同类人员补助比例提高5%; (6)补助限额:一个年度内(12个月),普通人员补助限额累计6万元,正高职及正处级以上人员补助限额累计8万元; (7)封顶补助标准:对超过补助限额部分,按原补助比例50%进行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额度累计15万元。 3.下列情况不予补助 (1)未经省直医疗保险局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 (2)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营养、保健药品费用; (3)疾病恢复期的康复、疗养、保健、按摩等治疗费用; (4)由于打架、斗殴、饮酒、交通肇事、枪误击伤、外院医疗事故、自杀未遂抢救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治疗性病或吸毒等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6)在境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费报销 根据省直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部分由单位核销20%,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四)校内认定比照工(公)伤人员医疗费报销 1.校内认定比照工(公)伤人员,因工(公)伤部位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费中个人自付部分,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2.校内认定比照工(公)伤人员就诊要求 该类人员因工(公)伤部位就医,原则上应在校医院诊治;如需外诊,应经主治医生同意,并由医务科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诊至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急诊患者可就近就地治疗,并在72小时以内通知校医院,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校医院治疗,未经校医院同意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五)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 在校医院或经校医院同意转诊的其他医院,实施上环、取环、人工流产、引产等节育措施(不包括药流、宫外孕、正常产)所发生的医疗费, 由职工医疗补助金支付。 (六)开展健康体检 为了更好地预防疾病,学校为教职工组织定期健康体检,建立连续健康体检档案。体检周期为一年一次。 二、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组织 学校设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安实徐殿国 委员:张国宏孙雪梅杨瑞玮孙文博慕永国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受理个人申请、组织例会、办理有关手续等事宜。 三、职工医疗补助金申报程序 (一)门诊医疗费补助 1.申报时间:每年4月末 2.申报地点:校医院 3.票据的有效时间:上年度1-12月 4.具体程序:按规定时间, 申请补助人员将医疗处方、医疗费票据按时间顺序对应整理好,并填写《门诊医疗补助单》,交本单位医保代办员。由单位医保代办员将申报材料统一送校医院医务科审核,校医院不受理个人申报。 5.票据审核:由校医院医务科、财务科、院长进行人员身份、年龄及报销票据的审核,按时间顺序核销起付线以内部分票据,对补助部分的票据予以签字。 6.报销地点:校医院财务科。 (二)住院医疗费补助 1.申报时间:每年6月、12月 2.申报地点:校人事处 3.申请办法:由住院患者本人提出申请,基层领导签署意见,送交人事处,经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 4.需携带相关材料:个人申请、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明细表、有效票据。 (三)其他各类人员医疗费报销程序 1.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有效票据按季度到校医院审核。 2.报销地点:申请人持审核后票据到校医院财务科报销。 四、附则 (一)职工医疗补助金不能预支使用。 (二)异地居住人员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方法同上。 (三)未尽事宜,由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哈尔滨工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金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发〔2009〕407号)同时废止。
经2015年3月学校党委常委11届第50次会议讨论通过. 2015年3月31日 |